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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不得找“商”借款 “商”不得为“政”理财

发布时间:2016-04-25 04:51:57

广东省纪委负责人昨天解读新型政商关系

■新快报记者 黄 琼 通讯员 粤纪宣

经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于上周五印发实施。昨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明确“政”不得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特定关系人找“商”借款筹资,“商”不得为“政”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官商勾结”和“谈商色变” 从当前查办案件来看较突出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广东省查处的地厅级干部就达170人,超过了2008年至2012年五年的总和,“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

从当前查办案件和群众反映来看,“官商勾结”和“谈商色变”两个问题都比较突出。在畸形的官商关系里,要么勾肩搭背、合伙谋取非法利益,要么缺乏良性互动合作而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因此,出台政商“亲”“清”交往的具体规范,解决好“亲”而不“清”和“清”而不“亲”的问题,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又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对于防止官商“勾肩搭背”和“谈商色变”两种错误倾向,营造亲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亲”是要积极作为

商“亲”是说真话实话 

据介绍,《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因此,《意见》重点从优化政务服务的角度,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就是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诉求渠道等9个方面提出要求。比如第十三条“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

提出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不得为机关领导干部理财

《意见》还结合近年来全省查处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出了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其中,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明确提出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收好处、“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等7方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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