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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定明确说法 “医闹”敲诈勒索可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4-12-06 14:38:29
有了医疗纠纷怎么办?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医疗纠纷正式纳入法治的框架内。昨日,针对市民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处长葛乐进行了解读。

医疗纠纷找哪儿解决?

二、三级医院加入医疗责任险

新规: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据葛乐介绍,过去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私了”,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官了”,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三是“官司了”,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过,自行协商成功率低;很多患方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不具有中立性;而诉讼成本高、程序多、时间长。为此,2009年本市颁布实施《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均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同步纳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发生纠纷如何处置?

索赔一万元以下可协商解决

新规: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解读: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怎样办理调解理赔?

承保公司赔偿十个工作日内到账

新规: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调委会受理医疗纠纷后,将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保险承保公司推出“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划入患方账户的服务承诺。至2013年年末,本市二级以上医院累计参保费达1.52亿元,赔款支出1.02亿元,实现了医、患、险三方受益。

违规承担哪些责任?

“医闹”行为有了明确规定

新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或者违法干预协商、调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解读:本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监局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及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此次《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将更有利于处置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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