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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检察院启动证人保护机制 成功公诉一拒不认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4-12-09 21:54:55
在庐江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因被告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多名目击证人不敢提供证言,加上被告人拒不认罪,该案一度陷入僵局。12月8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庐江县检察院获悉,该院首次启动证人保护机制,采取“化名”方式进行诉讼,成功公诉该起案件。

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扁担击打张某的头部和腰部,致其伤情达到了轻伤。该案中,被告人对涉罪事实拒不供认。

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案时,得知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然而,警方前去取证时却遭遇阻碍,多名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拒绝作证。检察机关得知此事后,立即启动了证人保护机制,证人可以以化名证言的方式进行诉讼。此举解除了证人王某的后顾之忧,他提供了证言,最终锁定了证据链条。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6个月。

8日,庐江县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宛超向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介绍,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了证人保护机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五种保护方式。

首先就是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就要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也可以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果有必要,要对证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宛超说,该院根据李某故意伤害案的具体情况,采取化名、模糊证人王某身份的方式对他进行保护,取得了较好效果。

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开始探索证人保护机制,针对搜集证人证言和证人出庭保护等方面采取了相关措施,确保了证人的人身安全。相关人士称,虽然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性,对于一些带有暴力、团伙性质的案件是否保护没有明确。该人士建议,在这类案件中,对证人的人身或财产保护也应依法予以确立,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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