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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中海油漏油污染案开庭 天津海事法院公审

发布时间:2014-12-13 19:22:05
原告栾树海等21人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12月9日至10日在天津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1名原告在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共计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平方米。2011年6月,二被告所属的蓬莱19-3油田的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发生大面积环境污染。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误将混有蓬莱19-3油田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区,造成大量海参死亡。为此,21名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1504717元和鉴定费用70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主要答辩意见为:第一,原告未依法取得养殖证,不是适格原告;第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其养殖区域造成污染;第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四,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对原告的养殖区域造成污染;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原告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具体数额;五、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在两天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就此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和微博直播。

案件将择日宣判。

案件背景

此案自立案到开庭历经三年时间,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傅廷中表示,这是一种正常现象。首先,这起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系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外国公司,由于利比里亚政局动荡,无法及时完成法人资格的公证、认证,在客观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进度。正是由于海洋油污案件所具有的复杂性,我国《海商法》为这种海事请求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到6年)。

此外,据了解,涉案事故索赔前期的行政协调也占用了一年多的时间。事故发生后,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初以行政协调集中索赔方式,与油田作业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协商污染损害索赔,获得养殖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补偿款10亿元人民币(其中7.315亿元用于赔偿渔民养殖损失),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16.83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1月,有关河北、辽宁“四县三区”地方政府已经向广大受损渔民发放了行政协调补偿款,绝大多数渔民(约4500余户渔民)接受了行政协调。本案21名原告不接受行政协调赔偿而诉讼,法院认为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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