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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盗房产证骗取贷款 老父状告银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21 23:12:33

数年前,黄老伯的女儿偷偷拿走父亲的房产证,伙同他人向银行抵押20万元贷款。虽然黄老伯对女儿的骗贷行为毫不知情,但银行坚持将黄老伯的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黄老伯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日前,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黄老伯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黄老伯的女儿冒充黄老伯与一家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同时,女儿还盗取黄老伯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将黄老伯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3月,黄老伯的女儿因贷款诈骗罪等数罪并罚获刑。

女儿入狱后,黄老伯认为,依据法院判决,足以认定涉案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效,相应的,抵押担保合同也就无效。要求撤销自己房子的抵押。银行辩称,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已尽到审查义务,由于贷款未全部收回,撤销会对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拒绝。

法院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确认系争房屋的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为黄老伯的女儿伙同他人冒充黄老伯所签,所签合同应属无效。银行在系争房产上的抵押权是因无效的抵押合同而产生,因此该抵押应予撤销。

此外,银行虽抗辩称已尽到审查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抵押权是实现债权的保障,既然黄老伯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债权,当然也就无需抵押权的保障。银行的损失应当向犯罪分子即黄老伯的女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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