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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康“黑斑门”案开庭 被指相机防尘性能虚假宣传

发布时间:2015-04-01 16:46:14
上海市民以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尼康中国)对D600相机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及对消费者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昨天,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尼康D600的“黑斑门”,当时尼康方面拒绝承认“黑斑门”是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的不信任。而昨天的开庭也是尼康“黑斑门”事件后,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相关案件。

原告要求退一赔三

2013年5月28日,蔡先生在尼康中国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尼康D600数码相机,共花费12999元。尼康中国当时在宣传册中特别强调全面的密封设计令D600具有卓越的防尘性能。

使用几个月后,蔡先生发现,D600相机并非像广告宣传所介绍的那样具有良好的防尘性能,在所拍摄的图像中存在大量的“灰点”。

2014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对尼康“黑斑门”进行了曝光报道,他才意识到,所谓的“灰点”其实是D600相机的产品缺陷。

2014年3月28日,蔡先生向尼康中国维修处反映了上述情况。当日,维修处对蔡先生的相机进行了两次清灰处理,后又对相关零件作了更换新品的处理。

尽管如此,蔡先生仍然感觉到“灰点”现象的存在。蔡先生随即将尼康中国起诉至法院。

尼康指用户不愿换新机

在法庭上,原告蔡先生指出,因为尼康中国的虚假宣传,致其买到了一款有产品缺陷的相机,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对自己的财产造成了损害,故认为尼康中国构成欺诈。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尼康中国退还货款12999元,并应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付,即38997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尼康中国表示,首先,原告之所以作出购买D600相机的决定,并不是因为被告的一句宣传广告的表述,而是基于综合因素所购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是看了被告的广告而购买的产品。

其次,被告指出,自己并没有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原告,而是通过经销商销售,因此,被告不认同自己在本案中构成欺诈的主体。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并没有因购买D600相机而有任何财产上的损失。“在‘黑斑门’事件后,尼康中国曾经提出可更换D610相机或者扣除折旧后退款的补偿形式,原告完全可以选择补偿来弥补,但却主动放弃了。”

被告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称,“央视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也不是审判机构,对事实、观点的表述没有证明力,所谓的视频内容无法作为原告举证的证据。”

昨日,庭审进行了两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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