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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期遭窃受损 法院判修理厂赔车主3万

发布时间:2015-04-07 14:24:12
金先生交付某修车厂维修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在维修期间遭窃,数月后被警方查获,车辆严重受损。近日,闸北区法院判决修车厂赔付金先生3万元。

金先生以20.4万元购置了一辆“帕萨特”轿车。2012年12月11日,他将这辆车送至某修车厂维修保养,并支付了保养费706元。但7日后,这辆车在修车厂遭窃。2013年5月23日警方破案,但窃贼仍在逃,追回的车辆已严重受损。

金先生遂将该车辆送至4S店检修,4S店出具的预估费用清单显示,维修费用总计34527.48元。再加上车辆被盗期间折旧费19997元,以及已支付的维修保养费、车辆交强险保险费、车辆配件损失等,金先生诉请修车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5.8万余元。然而,修车厂仅愿意补偿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善尽保管义务致车辆遭窃受损,已构成违约,酌定赔付车主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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