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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暴力绑架杀害情人并勒索其夫 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5-04-08 22:06:39
4月8日上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罪犯杨大健、文安雨,对犯绑架罪的罪犯凡云依法执行死刑。参加旁听的,有学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社区居民等近百人,南充电视台对庭审现场进行了实况转播。

男子绑架杀害情人 并勒索其夫

2012年8月,被告人凡云因经济拮据,遂产生绑架与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高玥(化名)并向其夫索要钱财的想法。当年8月26日,凡云将高玥约出,开车将其拉至顺庆区滨江大道一小区旁,二人在车上发生性关系。之后,凡云将高玥按倒在车后排座位上,用手卡高玥颈部,并用电线缠绕高玥颈部,致高玥机械性窒息死亡。第二天,凡云多次用高玥的手机给其夫发送勒索短信。28日凌晨1时许,凡云至约定地点准备取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凡云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凡云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凡云为勒索钱财,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并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凡云在实施绑架过程中采用扼颈、电线勒缠等方式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凡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毒贩租房制毒 贩卖到深圳

2010年8月26日,公安部门接群众报警称,顺庆区劳动巷有一家住户冒烟,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发现冒烟的住户是7楼一房间,公安人员进入该房间将租住在此的被告人杨大健抓获,当场查获冰毒239.33克,含甲基苯丙胺的褐色液体917.21克,褐色糊状物2885.87克以及大量制毒工具,并将前来购买冰毒的吴红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抓获。

据了解,200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杨大健与师仕忠(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出资,伙同被告人刘国凤(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师恩(另案处理)在蓬安县碧溪乡大锣山村杨大虎的房子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0年3月的一天,郑文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购买毒品,杨大健在杨大虎的家中制造出700克甲基苯丙胺,交由他人运送到广东省深圳市交给郑文中。杨大健收到部分毒资后,在该窝点又制造出90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份,杨大健又将110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送往深圳市交给郑文中。

2010年8月21日,吴红军打电话给杨大健要求购买冰毒。杨大健携带一包毒品在蓬安县碧溪乡路边交给吴红军,并约定第二日再交付一包毒品。当晚杨大健在其租住的劳动巷7楼房间内制造毒品。8月23日上午,吴红军到杨大健租房处取走毒品。之后,吴红军购买的1500多克毒品贩卖。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大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大健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杨大健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杨大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大健不仅单独或伙同他人制造大量毒品,还将制造的毒品大量贩卖,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相关规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大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毒枭狡兔三窟 难逃法网

201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文安雨在顺庆区西湖街一小区租房内加工制造毒品。2011年4月15日晚,公安机关在文安雨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在两处房内查获制毒工具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679.2克。同年4月5日被告人文安雨在岳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协助下将制造的部分冰毒贩卖给余雷(另案处理,已判刑),并由余雷贩卖给他人。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安雨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文安雨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文安雨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文安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此外,市中级法院还对2件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任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耀铭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美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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