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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900余克两被告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5-04-15 12:58:00
近日,滁州中级法院审结被告人大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阿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大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阿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及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销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明光人大明,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其多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广东人阿水,一开始在阿水处买毒品主要是自己吸,后来以贩养吸。双方在交易时通过网络“魔域”游戏在线联系。

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大明联系被告人阿水购买9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银行汇款3万元给阿水。同年5月19日,被告人阿水将甲基苯丙胺藏于装有荔枝的水果箱中,通过安徽省天长市至广东省深圳市的客车托运给大明。次日下午,被告人大明租车到天长市东门汽车站深圳客运专线货运办公室提取水果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水果箱中查获896.1克甲基苯丙胺。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9.2%。

2014年4月,被告人大明和毒友朱某(另案处理)经事先联系,在明光市某小区楼下,通过朱某卖给杨某(另案处理)20克甲基苯丙胺,得款4000元。

2014年1月至2月下旬,被告人大明在明光市实验小学门口先后三次共卖给林某3克甲基苯丙胺,得款600元。

2014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大明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双管霰弹枪一支。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双管霰弹枪属于枪支。

滁州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大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919.1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阿水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896.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大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大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对非法持有枪支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以贩养吸,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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