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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交女友被女儿赶出家门 法院上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08 20:54:42

古稀老人在老伴去世后交了一位“小女友”并同居了。多年未住家里的大女儿听到邻居议论,反对父亲恋爱无果,于是搬回家中并赶走了父亲及其女友。在外漂泊的老人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回家居住。近日,宝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请。

陈老伯和妻子育有两个女儿,女儿们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后从家里搬了出去,后陈老伯把老母接来一起住,一家人也算其乐融融。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妻子和老母分别于2012年1月和2月相继去世。

2013年,孤独的老人偶然认识了一位叫“小玲玲”的网友,两人情投意合,不久确定了恋爱关系,“小玲玲”也搬到了陈老伯家。左邻右舍对此事议论纷纷,慢慢传到两个女儿耳朵里。无法接受母亲刚去世父亲就找了“小女友”,女儿们坚决反对父亲的恋爱,与陈老伯发生争执。后经民警调解,几人达成《协议》:陈老伯和“小玲玲”租房住外面,大女儿搬回家里住,家庭共有的房屋产权变更为陈老伯和两个女儿各三分之一。

然而,在外租房的陈老伯过得并不顺心,一年几次搬家,身心都觉得非常疲惫。陈老伯再三考虑决定与“小玲玲”分手回家居住,便找到大女儿商量,没想到大女儿不仅不让陈老伯搬回家居住,而且要求陈老伯履行《协议》,将房屋产权公证为三分之一。认为女儿无权干涉自己婚恋的陈老伯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大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回家居住。

庭审中,陈老伯声称,自己对房屋有产权,有权利住回自己的房屋,大女儿不让其回家居住是侵权行为。大女儿则辩称,陈老伯一开始是自愿离家的,自己并没有侵权,且两人达成的《协议》没有被履行,自己未获得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陈老伯已丧失信用,不同意父亲回家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伯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无论陈老伯当初是否系自愿搬离,现陈老伯在外租房、有家难回,其要求回家居住的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作为陈老伯的女儿,理应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与陈老伯共同创造并维系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为陈老伯安享晚年生活提供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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