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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存质量缺陷 受害者获赔15-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6-10 20:48:09

市民范阿姨推着新买的电动自行车出门时,由于该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发生意外,致摔倒并受伤,她将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依莱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范阿姨损失合计15.1万余元;被告上海吉野电动车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9月13日,50多岁的范阿姨在大润发(康桥店)购买了两被告生产的爱梦三代TDR280Z依莱达牌红色电动自行车1辆。购买后的第3日傍晚,范阿姨推行该电动自行车出门,当行至小区6号楼外的道路上时,右腿被该电动自行车左侧搁脚勾住摔倒,其右小腿也被该电动自行车划伤,骨头外露,鲜血直流。范阿姨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小腿外伤,行清创缝合术。

2014年3月,范阿姨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致其受伤为由,将厂家被告依莱达公司和吉野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范阿姨认为,该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一是搁脚存在钩状物容易勾住衣物,二是搁脚边缘十分锋利,故自己受伤害是由于两被告生产的缺陷电动自行车直接引起的,故要求被告依莱达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9万余元;被告吉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被告依莱达公司、吉野公司则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原告所产生的损害与本案中陈述的产品质量缺陷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因为原告不熟悉电动车的操作规则导致,故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后果。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原告因外力作用致右小腿受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经对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检测鉴定,该车后座可折叠踏脚板拉簧挂钩在外侧面突出端高度与原告右小腿受伤部位高度一致,拉簧挂钩在外侧面突出与原告右小腿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且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尖锐突出物、外露锐边等状况,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小部件设计缺陷。

两被告对检测鉴定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的标准是通用标准,不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专家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系主观推测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小部件设计缺陷,因该缺陷与原告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理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关于两被告称电动自行车不存在质量缺陷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文书的内容反映出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证据价值,故予采纳。现两被告对于原告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系原告使用不符合操作规则,才发生这样的事故,对此,因两被告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对于该辩称意见也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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