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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刮擦 “路怒男”砸车还打人

发布时间:2015-06-10 22:40:34

在路上行车,出现刮擦本是小事,应及时报警或协商处理,但是“路怒族”偏不这样,他们往往在事故发生后大肆谩骂,甚至出手伤人毁物,将小事变大。

近日,颍东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被告人谢军在车辆发生刮擦后打砸对方车辆并殴打车上人员,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谢军是颍东区居民,有一辆私家车。

2012年9月27日晚上8时许,谢军驾驶轿车回家。当行至颍东区某路段时,谢军驾驶的轿车与小赵驾驶的出租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赵表示等候交警处理,可谢军不答应,他认为事故错在对方,下车捡起路边的石块等砸出租车。出租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灯、车后视镜等均被砸坏。

出租车内的乘客小李拨打110报警时,谢军又用拳头将小李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小李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出租车的修理费用为16778元。

另查明,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谢军的亲属代为赔偿出租车车主和乘客各项损失共55000元,其中包括修车费、误工费及医疗费。

颍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军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谢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上,谢军的辩护人辩称,出租车驾驶员有一定过错。经查,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并无不当,不能成为谢军损毁财物、殴打他人的正当理由,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谢军的辩护人还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军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法律条文,判决谢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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