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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报复 昌江两男子砍毁他人香蕉树1170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4-07 02:20:44

原标题:海南昌江两男子为泄愤报复砍毁香蕉树1170株

近日,昌江法院审结一起结伙持刀砍毁他人种植香蕉树的案件。两被告人基于泄私愤、报复的目的毁坏他人耕作的香蕉树1170株,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7785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法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据悉,2015年10月份某日中午,被害人王某因其所种植的香蕉树需要灌溉,在未经被告人豹某同意的情况下,拉水管经过豹某的田地时,豹某要求王某给200元人民币,遭到王某的拒绝,豹某于是怀恨在心。10月10日凌晨时许,被告人豹某在其家中与被告人林某喝完酒后,豹某提议去砍被害人王某所种植的香蕉树,林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从豹某家中各拿一把砍刀窜到王某种植的香蕉基地,挥刀乱砍香蕉树。在二人砍完该片香蕉树返回家的途中,看见附近水泥路边的另一片被害人江某所种植的香蕉树,豹某误以为是王某种植的香蕉树,便向林某提意再去砍香蕉树,林某表示同意。二人又窜到被害人江某的香蕉基地内挥刀乱砍香蕉树,二人砍完香蕉树后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豹某被民警抓获。2016年1月,被告人林某主动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一共被破坏650株香蕉树,价值15436元人民币;被害人江某一共被破坏520株香蕉树,价值12349元人民币;总价值为27785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豹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属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已向本院预缴全部赔偿款27785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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