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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辆货车失控冲进民房 一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6-04-19 10:13:08

原标题:货车失控冲进民房 一人死亡

肇事司机获刑二年,雇主被判赔偿死者30万

中国甘肃网4月1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樊丽)轻型自卸货车失控冲进民房,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后,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审,而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及挂靠公司也被推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席。4月18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司机付某某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外,还要与雇主连带承担30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车辆失控冲进民房 一人死亡

豆某某、张某某是甘A牌照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2011年6月1日,豆某某与兰州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简称隆通榆中分公司)签订该车挂靠协议,约定豆某某每年支付挂靠车辆管理费及劳务成本300元。随后,豆某某、张某某雇用付某某为该车司机。2014年10月24日15时许,付某某驾驶该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在兰州市城关区上坪村由北向南行驶至上坪村与盐什公路丁字路口附近时车辆失控,冲入丁字路口南侧一民房内,造成库某乙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库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左侧总颈动脉破裂、特急性多脏器功能衰竭直接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库某乙、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抓获归案。而死者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机付某某、车辆所有人豆某某、张某某以及车辆挂靠公司隆通榆中分公司进行赔偿。

肇事司机获刑二年 还连带承担死亡赔偿金

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豆某某、张某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明知车辆严重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隆通榆中分公司对挂靠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疏于管理,造成挂靠车辆在制动装置安全技术状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载,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隆通榆中分公司仅收取少量管理费及劳务费用,在车辆运输活动中无受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害人库某乙死亡赔偿金379295.60元,由豆某某、张某某向死者家属赔偿303436.50元(付某某已赔偿15000元,豆某某、张某某已赔偿15000元),剩余273436.50元,付某某与豆某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隆通榆中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库某乙死亡赔偿金75859.10元。

宣判后,付某某与张某某、豆某某及隆通榆中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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