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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参保养老机构保费每年每床150元

发布时间:2016-04-20 11:35:42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参保养老机构保费每年每床150元

中国甘肃网4月2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田玥)兰州市民政局4月18日正式印发《兰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 明确规定所有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运营的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依规批准成立的敬老院等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均可投保。

《方案》明确,保费资金来源于省、市财政补贴、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的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保费标准是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按年缴纳,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为150元/床·年。保险期限以整年为单位计算。2016-2017年度保险期限自2016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31日24时止。同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理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下且理赔资料齐全的赔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赔付。理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赔案,由有关部门定责定损。

 七种情况可获赔

1.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伤残赔偿保险金为25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为25万元/人。

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报销限额为2万元/人。

3.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含更换所需的费用) , 保险人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为0.5万元/人。

4.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导致服务对象身体骨折的,服务对象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予报销;不住院的,按照骨折保险金比例表予以赔付。骨折保险金为0.5万元/人。

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每次事故住院津贴为100元/天·人。

6.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0.2万元/人。

7.每次事故每人意外医疗免赔额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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