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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亮点先睹

发布时间:2016-04-23 08:50:13

机场等封闭区间商品定价需公布

《江苏省价格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江苏网4月23日讯 《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我省召开的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例新亮点

一、定价听证会消费者至少占一半

省物价局局长张卫东介绍,《条例》细化了定价听证制度,将消费者参加人数的比例由“五分之二”提高到“不得少于听证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网店价格欺诈,销售平台担责

《条例》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价格行为监督,以顺应新型业态发展需要。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店面或者网上店铺”的,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三、标示“最低价”需加标依据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促销、价格划线比较等行为,商家应标明价格出处、定价依据或比较依据,否则属于违规定价行为。

四、机场等封闭区域定价需公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定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一个焦点问题

价格放开的房价怎么管?

根据我省相关规定,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由市场调价,价格放开。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万学群表示,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不管。《条例》针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方式,对经营者采取提醒告诫等措施。对于南京和苏州出现的楼市“限涨令”,万学群认为是相关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时常出现的新情况出台的意见,目的是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不违反商品房的市场定价要求。

扬子晚报记者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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