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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给男友4-5万分手后男友不还 双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6-04-24 11:16:55

女子借给男友4.5万元,分手后男友不愿还,双方对簿公堂

没有借条 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黄必成通讯员韦玉娟

来宾女子阿珍在与男子阿福恋爱期间,通过电子银行转给男友4.5万元。分手后,阿珍要求归还,阿福认为是赠与,不认可是借款。阿珍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据,起诉到法院,获得一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有效证据。

分手要求还钱

阿福和阿珍均30岁,2015年1月,两人通过朋友聚会认识,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阿福表示自己经济有困难,希望阿珍能帮助他。阿珍通过网上银行,先后3次转账给阿福共4.5万元。

当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阿珍要求阿福还钱,但对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阿珍多次催讨无果后,于当年11月,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4.5万元。她还到银行打印了转账凭据,连同向阿福讨要借款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庭审中,阿福辩称他并没有向阿珍借过钱,是阿珍主动汇款给他,属于两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阿福向阿珍借款4.5万元,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电子银行手机客户端信息单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辩驳是赠予行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阿福归还4.5万元给阿珍。

微信记录作证

阿福不服,向来宾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他辩称:“她主动汇款给我,是她主动提供的无偿帮助,我也表示接受,是赠与,并不是借款。我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提到过‘还钱’的字眼。而且,这4.5万元我只得用了三分之一,三分之二都用于我们共同开支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珍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阿福对其真实性也认可,该份证据可以采信。阿福抗辩称其在微信聊天中,从来没有提到任何一个“还”字,并以此为由否认欠款。但在阿珍催要欠款的微信内容前后,阿福均回应表示会尽快给。综合双方聊天内容上下呼应及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上诉人阿福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阿珍没有向法院提交借条、欠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加之阿珍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故阿珍已完成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当。而阿福主张转账系赠与且三分之二用于共同开支,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月21日,来宾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阿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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