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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行权居首位 商标权、专利权纠纷案有提升

发布时间:2016-04-26 17:44:54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以“立足长远放眼未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广军向社会介绍2011年以来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据了解,2011年以来的五年间吉林省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已连续有四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权、专利权纠纷案有提升

2011年至2015年五年间,吉林省法院共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015件,审结2846件,年平均增长率达2.6%,整体结案率为94.39%,高于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平均结案率。其中,长春地区法院审结1754件,结案占比61.63%,列全省第一位;吉林地区法院审结275件,结案占比9.63%;延边地区法院审结142件,结案占比4.99%。经济发展规模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对比关系十分明显。

在全部已结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1513件,占比达53.16%;涉及商标权纠纷案件663件,占比23.29%;涉及专利权纠纷案件492件,占比17.29%。商标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占比较前一五年有明显提升,体现出商业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诉求的日益增长。

五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涉及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共计492件,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41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99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312件。高效的审结了一批涉及建筑工程、食品安全、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的各类专利案件,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创造健康的司法保护环境。

侵害发行权居首位

近五年来,我省法院共审理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1513件,其中,侵害发行权纠纷案件342件,居首位;侵害放映权纠纷案件325件,列第二位;侵害复制权纠纷案件249件,列第三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226件,列第四位;侵害广播权纠纷案件222件,列第五位。这些案件中,涉及了音集协KTV作品放映权维权诉讼、某电影频道播放广播权侵权诉讼、美国磊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诉讼等一大批与群众日常文化娱乐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

我省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法律适用尺度和裁判规则的把握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吉林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在向争创全国一流行列迈进。

同时,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省法院在2015年通过电子法院,首次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上诉人通过电子法院系统,在千里之外参与了庭审,实现了以高技术含量的庭审方式审理了高技术含量的案件,实现了“互联网+诉讼”的应有之意。

公布5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崔某与某传媒公司及航空公司案件

案情介绍:崔某于1966年写成家书一封,描绘了其当年的一些见闻、活动等内容。某杂志社未经崔某许可刊载了该家书全文,且在家书尾部署名崔某。此后,某传媒公司该杂志社约稿,于2013年11月出版,并授权该公司上传资料、形成链接,在互联网上提供浏览和下载。后该文章又经某传媒公司上传至某航空集团网站。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令某传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该信息的网络传播过程当中,某航空集团作为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由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其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并不能以删除而主张免责。故此,判令某航空集团承担侵害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案例二长春某出版公司与某大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长春某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小学生课本,并在书中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配套相关教辅。某大学出版社,此后编写并出版课本。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教材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完全一致,其中虽新添加了部分内容,与教材内容一并进行了编排,但并未改变涉案教材的作品选择和编排结构。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认为,长春某出版公司汇编权依法应予保护。判令某大学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长春某食品公司与另一家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长春某食品公司享有自己的商标的专用权,是驰名商标。另一家食品公司与其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且两公司经营范围类似,故长春某食品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另一家食品公司对长春某食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四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音集协先后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分别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但是,吉林市某音乐会所未经许可,在经营过程中放映了音集协获得授权的203首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名人音乐会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203首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苏某某诉长春某葡萄酒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苏某某系某品牌“标贴”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为蓝牙蓝莓汁标贴。苏某某主张长春某葡萄酒厂生产的一种酒,标贴上使用了该涉案专利,诉至法院。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证书中的图片进行比对,二者在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均构成近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苏某某作为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专利证书简要说明中称请求保护色彩,是将色彩纳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将该专利权保护范围仅限定于色彩。法院判令长春某葡萄酒厂承担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责任。

新文化报(唐奇通讯员王洁瑜薛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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