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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打羽毛球误伤搭档 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6-04-27 14:13:32

羽毛球双打比赛中,沈阳王先生被搭档打来的羽毛球误伤了右眼,造成严重损伤视力下降。治眼睛花去不少费用,王先生将搭档告上法院索赔3.6万元。

被告搭档辩称,运动中受到的损害原告应该自负,且原告违反了羽毛球双打的基本规则,“第一人看到球已过头顶,没有必要回头看球。”球场上造成损害,这咋赔呢?沈阳的张先生和王先生是朋友关系,一天晚上下班,二人和几名羽毛球爱好者相约打羽毛球。按照自由组合的形式,张先生与王先生一组进行双打,王先生在前,张先生在后。

打球中,对手将羽毛球以大弧度的抛物线打了过来,张先生用球拍将快要出界的羽毛球挑起,并打向了搭档。羽毛球正好击中了王先生的右眼,他瞬间视力模糊。

球友将王先生送至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前房积血、继发性青光眼等”。他说:“右眼一直未治愈,因为右眼受伤,左眼视力也逐渐下降。”

因眼部受伤休假,单位扣发王先生收入4612元。搭档张先生赔偿了3000元,但治疗费让王先生不堪重负,他将张先生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张先生辩称,原告违反了羽毛球运动规则,“当两人前后站位时,第一人看到球已过头顶就不要后移,也没有回头看球的必要,这样最易击伤眼睛。”

被告认为,原告在体育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应该自负风险,“考虑是朋友关系,我已经赔了3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故对于原告的受伤后果,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维护社会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原则,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20%的补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752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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