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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表格式”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7-15 05:52:07

天山网讯(记者石涛报道)“一目了然、一看就懂,这份判决真不错!”7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的法庭里,当事人李某拿着一份“表格式”判决书露出喜悦的笑容。据悉,这份判决书是乌鲁木齐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表格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当庭制作“表格式”判决书,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高效和快捷。

7月14日,记者就这份“表格式”裁判文书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杨晓燕,以及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苏某、被告李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

2015年11月2日8时50分,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苏某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苏某受伤,被告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被告李某系肇事机动车车主,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苏某损失为8427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8427元。

庭审中,原告苏某诉称,因其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赔偿5个月零20天的误工费18368元、护理费1920元、交通费518元、治疗费1080元,共计2188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审核事故责任及赔偿项目后作出判决,事故发生后,医生建议住院,但原告每天晚上都回家,可能对他的恢复有影响,后期的治疗费如果医院发生的就认可,但原告住院期间不应该有交通费发生。

天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为,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427元;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由于有了庭前对案件事实的分流做基础,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十五分钟之内即完成了庭审程序,半小时后,当事人就拿到了判决书。

    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李某说:“判决书特别简洁,尤其是赔偿项目部分。以前因为法官的书写习惯不同,我们回公司填写理赔清单时,有时不是很方便。现在的这个“表格式”判决书特别方便,直接摘抄就行了。”

“通过‘表格式’模板与具体案件信息的结合,能够实现文书即时生成,使案件裁判文书的撰写效率大幅提高。同时,‘表格式’裁判文书还能够实现当庭制作、当庭宣判、当庭送达,避免了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的奔波之苦。此外,表格化的结构和布局使当事人一目了然、清晰易懂,节约了司法资源,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该案的承办法官杨晓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介绍,为进一步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目标,天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关于乌鲁木齐市基层法院开展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深化“繁简分流”改革,积极探索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新方法。

“目前,‘表格式’裁判文书率先应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判决书‘要素化’。既大大缩减了判决书的篇幅,又不遗漏判决书的基本要素,实现了简案快审,达到了审判效率与效果的高度统一。对部分案件现行调解,庭前分流案件事实,开庭时分流争议焦点,宣判时使用格式裁判文书,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天山区法院民一庭立案庭庭长于克勤进一步介绍了该院实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具体做法。

名词解释:什么是“表格式”判决书?

表格式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证据确凿,被告反证规范,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对赔偿项目基本达成共识的案件,所采用的表格形式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对基本信息、案件审理经过、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审理查明事实和法院说理部分均予以简化。

传统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繁冗复杂、证据罗列较多、判词冗长,说理复杂;而表格式判决书认定事实简洁明了,主要写明时间、地点、何人、何事、责任划分、投保险种,原告损失核定金额、何人承担责任。请求项目、当事人主张金额、相应证据或计算方法及法院认定金额采用表格式列表,内容精炼,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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