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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摩托车存放车棚被盗 法院判看车人赔6800元

发布时间:2014-11-28 14:23:59

法制晚报讯 刘先生将两轮摩托车存放在车棚,不料车被盗,他将负责看管车棚的赵先生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赔偿6800元。

刘先生称,他的两轮摩托车价值14300元。他将车存进赵先生管理的车棚后,支付了一年保管费120元。2013年4月,由于赵先生疏忽大意,夜间没有锁好车棚大门,导致刘先生的摩托车被盗。

赵先生辩称,车辆被盗当晚,刘先生并未将车停放至车棚,而是停放于东西两侧车棚之间的消防通道,该区域不属于其管理的车棚范围,该区域也不能上锁。刘先生未把车停入车棚,应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作为车棚管理者,负有向刘先生说明保管区域的义务,事发当晚,赵先生知晓刘先生将车辆停放在该中间区域,对此没有向刘先生进行告知,该行为显然不当。

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刘先生的车辆被盗丢失,赵先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刘先生明知该中间区域并非完全封闭,仍将车辆停放在该中间区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车辆被盗的因素之一,故刘先生也应对车辆被盗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被盗车辆的价值,购车发票显示金额为10800元,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该车辆被盗时距离购买时已经有一年多时间,故计算车辆赔偿数额时应进行相应的折旧。

结合双方对车辆被盗丢失均负有相应的责任,故酌定赔偿金额为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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