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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离婚诉讼 九成原告称遭“家暴”

发布时间:2014-12-04 10:42:09
仅两成索赔,但获赔的寥寥;法官称家暴或影响争取子女抚养权和分家产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家暴问题再受广泛关注。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越秀区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574件,其中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自己有被打、虐待经历的案件高达九成,但明确因为家暴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数量却约占20%,而最终经法院认定为家暴,判决被告赔偿的仅有零星几件。

个案

老公施家暴,弱妻获赔50万

小林与丈夫2004年喜结良缘,婚后并不和谐,丈夫常出手打小林。2012年11月,丈夫重手打伤小林,被判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小林身心受创,选择起诉离婚。

丈夫庭审中承认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也一致确认为50万元。法院认为,丈夫对小林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有其写给小林的信件、双方所签协议以及其被刑事处理等证据证明,故判决准予离婚,赔偿数额以双方确认的50万元为准。

提醒

遇家暴可申请禁止令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家暴行为可申请禁止令。这里就有一例。

小欣与丈夫2011年结婚,1年后开始激烈冲突。丈夫曾闯到小欣家肆意谩骂,抢夺其手机并威胁其朋友家人,“再多管闲事就杀你全家……”谩骂期间还打烂了家中的茶壶、茶杯等物品,用水果刀追杀小欣,随后动手打伤她,致使她左眼逢了三针,嘴脸受伤,左手左腿受伤……

几个月后,小欣发现丈夫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丈夫开始经常谩骂超过12小时,继续短信威胁要杀害小欣及其家人,不断打砸东西及打小欣,她也曾多次报警。

丈夫行为均有多张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手机短信、照片等证实,因此小欣要求法院裁定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认为小欣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目前,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才可出具禁止令裁定的细化规定目前尚未出台,只有上述法条予以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出具禁止令有紧迫的需要,法院才会依法出具相关裁定。

说法

家暴影响分家产

法官介绍,时下普遍认为,双方因家庭暴力纠纷通过报警处理,且公安部门也做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的认定,并且被有关鉴定机构认定造成被施暴方具有一定严重的人身、精神损害,而且这种施暴行为是在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的,才有可能被认定施暴方实施家庭暴力,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提及的“冷暴力”则更难以认定。

法官表示,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受害方可以搜集报警证明、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施暴的录音录像、相关证人证言、损害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而家庭暴力行为一经认定,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便很可能获得支持,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受害方提出的诉求、受损程度,施暴方对其行为的态度、认识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金额。

另外,施暴者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配时照顾无过错方是法律原则,因此实施家庭暴力会对财产分配造成影响;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施暴者是否不宜携带抚养小孩,但法官会综合各种因素,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因此,家庭暴力会对抚养权的判决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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