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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集团两高管挪用公款、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06 22:59:25

怀远县检察院依法对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洁之涉嫌挪用公款、受贿一案提起公诉。此外,怀远县检察院侦查并起诉的省高速集团公司原财务部部长索文蔚受贿一案,近日在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索文蔚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违法所得3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李洁之在担任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副总经理、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增资扩股、担保贷款方式,伙同他人私自挪用公款30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其中1000万元至今未还;同时利用管理资金、管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业务单位、高速集团下属子公司和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及其他财物共计人民币360多万元,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法院一审认定,索文蔚利用其在国有独资公司省高速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任职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业务单位、本公司子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所送财物共计32.7万元,并为上述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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