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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一起由“馒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4-12-09 22:01:17

近日,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馒头“质量”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小甲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小甲和小乙同在一个市场上卖大馍,平日各自经营,也相安无事。可在2013年10月20日11时,两人为了吸引顾客都吆喝说“自己的馒头是手工做的,别家的馒头是机器做的,自己的馒头好。”这话传到了对方的耳朵里面,两人于是争吵起来,甚至动起手。期间,小甲拽住小乙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致小乙受伤。经法医鉴定,小乙因外伤致左肩锁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小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淮北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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