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安徽新闻

不关己事强出头 安庆两男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2 19:22:47
因汪某某得知有人要纠缠其女友,邀集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等人前往本市一宾馆,并让他人买回一把菜刀后,在外出吃饭回宾馆时,遇见方某和金某,在宾馆二楼与三楼楼梯间,双方发生口角。汪某某左手持刀在前,孙某某持棍子、方某某持簸箕紧随其后,三人追赶、围殴两被害人,造成两被害人轻伤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迎江区法院于12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两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17时许,汪某某(另处)通过电话得知有人要“纠缠”其女友张某,可能要打架,遂邀集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与“小伟”(身份待查)前往其女友张某居住的安庆市杨家山街一宾馆606房间等待对方。其间,汪某某让“小伟”外出买回一把菜刀后,“小伟”先行离开。当晚7时40分许,汪某某、二被告人及张某四人外出吃完饭回来,在宾馆门前遇见了金某(其女友何某某与张某住在一起)和“纠缠”张某的方某(另处)。方、金二人尾随四人进入宾馆。行至宾馆二楼与三楼楼梯间,方某踢了孙某某臀部一脚,双方发生口角。汪某某跑回606房间拿来菜刀,汪某某和方某二人各持一把菜刀互相挥舞,均未砍及对方。这时,宾馆老板华某某上楼制止了双方。汪某某三人上楼回房,方某将菜刀插进臀部右侧口袋,与金某下楼准备离开时,因汪某某骂了一句,双方再起纠纷。方某顺手从二楼楼道拿起一簸箕、金某拿起一拖把返身上楼,汪某某拿出菜刀挥砍,二被害人见势逃往楼下,汪某某左手持刀在前,孙某某持棍子、方某某持簸箕紧随其后,三人追赶二被害人至宾馆门口,方某持一红色圆凳边抵挡边逃向宾馆西侧,金某逃向宾馆东侧。汪某某持刀追上金某,砍其数刀,二被告人同时用棍子击打金某。方某见金某被砍,在该宾馆西侧的一茶行门前拿起一个铁招牌转身帮忙,汪某某持刀转向挥砍方某,二被告人同时冲上前,围殴方某,三人将方某打倒在地。汪某某又持刀追上逃往杨家山街西侧的金某,二被告人随后,三人在宾馆对面马路上将金某打倒在地(经鉴定,方某、金某二人损伤程度均属轻伤)。汪某某、方某某、孙某某三人逃离现场。

当晚22时30分,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在自己父母的带领下到人民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两被告人的家属于2013年9月26日在检察机关各预交被害人赔偿款4万元,共计8万元。被害人方某、金某已分别领取2.5万元、3万元,余款2.5万元检察机关随案移送至法院(暂扣)。

案经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对孙某某辩护人提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预交了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根据两被告人上述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两被告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庭根据两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
  • 上一篇:疑似安徽乘客开水泼空姐被捕 航班返航曼谷
  • 下一篇:凤台交警开展农村面包车整治 三辆超员接送学生车辆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