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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公交车上摔伤 以“消法”索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14-12-16 09:44:21
南都讯 73岁的老太太搭乘公交车摔伤,在与公交车司机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此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记者昨日从南海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承认老太太的消费者身份并不意味着该案应该按照“消法”处理。

案情:摔倒后获司机赔偿 再以消法起诉

去年12月8日,73岁的招婆婆搭乘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广公司)的276路公交车回家。其间,招婆婆向车厢中后部换座时摔倒,左胸腹部撞到座位。经入院检查,招婆婆左侧多发骨折,双肺下叶挫伤,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出院后,在当地派出所民警主持下,招婆婆与公交司机江师傅签订调解书,由江师傅一次性赔偿其医药费用等各项损失5.5万余元,调解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由于招婆婆的儿子李先生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招婆婆为十级伤残。今年6月4日,招婆婆将佛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佛广公司赔偿除已支付的5.5万余元医疗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合计24万余元。招婆婆认为,她与佛广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自己是消费者,被告是经营者,主张被告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消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0万余元。

争议: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划分招婆婆和佛广公司之间的责任,南海区法院日前审理时认为,首先,招婆婆摔倒是司机在红灯转为绿灯后正常启动车辆带来的惯性所致,并非故意急刹引起;其次,虽公交车上“乘车规定”字体较小,但车厢内有“坐稳扶好”的语音提示,招婆婆在车内未搀扶任何物体走动,对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对于招婆婆在本案中的损失,法院酌定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该案是否适用“消法”计算赔偿项目和金额一事,承办法官称,公交车乘客虽属消费者身份,但并不意味着该案应该按照“消法”处理。经核定,招婆婆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0 .8万余元(含已支付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佛广公司在签订协议后赔偿给招婆婆的款项已高于其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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