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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对夫妻跨省倒卖香烟30余万支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6 23:30:29
中新网台州12月16日电 看到同种香烟浙江烟价比内蒙古烟价贵,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做生意的王某看到了“商机”。他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内蒙古收购香烟托运给浙江台州仙居的妻子杨某贩卖。共贩卖香烟30余万支,价值104万元。

12月16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39岁,浙江仙居人,2011年,他来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经营香烟生意。然而,烟草销售行业的准入门槛却不低,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王某并没有去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而是直接盘下一家香烟店,转让了上家裴某的许可证。

近几年生意越来越难做,王某得知浙江香烟价格比内蒙古贵许多,从中可赚取差价。于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夫妇开始实施倒卖香烟的计划。

2013年1月,王某开车到鄂尔多斯市乡下的各个香烟店,收购来中华、鄂尔多斯等高档香烟。通过飞机货运寄到杭州,再通知妻子杨某前去接货,将香烟拿到椒江等地贩卖。为了保险起见,第一次王某只寄了一箱49条香烟,没想到很快就销售一空,卖了七万元左右,去除运费轻松赚进2000元。

王某夫妇发现这买卖有利可图,更变本加厉。2014年3月12日,王某又寄了3箱总共147条软中华香烟到仙居,却被仙居烟草局查获。经警方调查,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两人通过该方法销售香烟30余万支,销售金额达104万元。

法庭上,王某夫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杨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虽然此案中王某夫妇收购的是真烟,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只要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烟草经营,不管真烟假烟,销售金额达5万元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案销售金额超过2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就为有期徒刑五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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