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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从养老院外出后暴尸荒野 子女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01 22:58:32
由于三名子女都不在身边,耄耋老人陆某入住养老院,然而三个月后,老人却意外走失,被发现时已暴尸荒野。事发后,老人的子女以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近百万元。日前,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养老院担责三成。

离休老军医陆某育有二女一子,因工作原因,两名子女已移居国外生活,另外一女虽居国内,却与老人相隔很远。由于子女无暇照顾,2013年7月,陆某入住本市一家养老院,当时约定陆某的护理等级为自理级。同年10月23日下午,陆某的女儿接到养老院的电话,被告知其父亲从养老院走失。后陆某三子女多方查找父亲去处,均无果。2013年12月3日,民警在津南区小站镇某村荒地发现了陆某的尸体。陆某三子女得到消息后悲痛万分,随后找到养老院,以养老院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应对陆某走失及死亡负责为由提起索赔。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陆某三子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养老院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9万余元;立即退还原告预交的三个月费用及押金1.7万元。

对此,被告养老院辩称,陆某及其家属在陆某入住养老院时隐瞒了陆某曾患有失忆症、脑栓塞的病症。事发当天,陆某自称需要外出买烟并请假外出,其并非在养老院受到伤害,而是在养老院以外的地方死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陆某短期外出(半日内)须到护理部请假,得到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发生意外由陆某负责。故此次事故责任不应由养老院负担。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签订的入住养老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予以确认。原告依约交付住养费及陆某入住被告处后,被告应依据约定履行护理义务。虽然双方并未就陆某外出是否需有人陪伴进行约定,但由于其入住时已84岁,年事已高,在其外出时,出于安全考虑被告理应派人陪同或依协议约定执行严格的请假手续。被告在死者外出时未安排人员照料,且死者亦未按照约定履行请假手续,门卫又疏于管理私自放行,被告在护理及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死者从被告处出走后走失以致死亡,对此,被告应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考虑以30%为宜。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6万余元,并返还原告定金5000元。

本案中死者陆某是典型的空巢老人,对于这类人群,一方面,作为子女,无论工作多忙都应“常回家看看”,关注老人精神生活,给他们以温暖和慰藉,不能把照料老人的全部责任推给社会养老机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体系,培养专业的护理人员,为老人们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使他们得到心理、生理的双重疗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每个人都应把更多的关爱给予“空巢老人”,切记:莫让空巢老人空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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