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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职工横尸公路 家属称因公司方批评致死

发布时间:2015-01-13 19:00:08
二十余人聚集到某公司门口,要为该公司一名逝去的二十余岁的女性员工讨要说法。眼看矛盾一促即发,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司法所倾情调解调解止纷争,斯人已去才得以安息。

【案情】

女孩疑因被批评后自杀

“才二十多岁,就这么在公司死了,我们要为她讨要个说法!”2014年8月26日下午,二十余人聚集到了莘庄工业区某电子公司门口,要为该公司一名逝去的女性员工讨要说法。

经了解,死者名为陈某,女,1993年出生,21岁,四川内江人,经某劳务公司派遣至该电子公司工作二个月余。8月15日,由于在上班期间私自去到他人岗位,受到管理人员的批评,在回到马桥镇的暂住地后,无故失踪。直至8月23日在外北松公路发现女孩尸体,经公安勘查排除他杀可能。其家属认为是由于公司方的批评造成该女孩的死亡。

在了解了事情的大致情况后,莘庄工业区司法所所长陆骏骅会同派出所干警组织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和分析,死者家属的情绪得到抚慰,同时电子公司承认在和员工和沟通中做法欠妥,并保证通过此次事件后,将进一步人文关怀员工,完善管理制度。同时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派遣陈某的劳务公司也愿意作出相应的补偿。

【调解】

死因是否与工作有关成谜

本案中,死者的死亡与受到公司管理人员批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很难界定。

莘庄工业区司法所调解人员认为,矛盾焦点首先在死亡事件的发生是大家所没有预料到的,自杀的当天该员工曾受到管理人员的批评,但不能说该员工的死亡是由于批评而发生的,期间也可能有什么意外发生,公安机关给予的认定是排除他杀的可能,就有可能是自杀或者其他原因。

“但是,我们也不能说公司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司法所调解人员强调,公司没有及时与员工之间很好的沟通,员工出了意外也没有及时发现。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应该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支付一笔慰问金。

“死者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好端端的一个人一下就没了,谁都会受不了的。”司法所调解人员认为,死者的原因排除了他杀,也有可能是意外死亡,公司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公司方面表示,陈某是该公司的员工,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冒雨多次斡旋调停矛盾

由于双方对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一度发生聚集公司门口,封堵公司大门等情况,通过公安、司法的劝说,消除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

8月26日晚上,莘庄工业区司法所的陆所长冒雨到家属居住地进行多次的沟通,宣传法律规定。8月27日上午再次组织电子公司、劳务公司、逝者家属进行调解,通过宣传法律规定,对于死亡责任认定及相应方应承担的责任等进行了解释,各方达成一致认识,电子公司、劳务公司愿意给予相应的补偿。

逝者已逝,通过调解,使家属能在痛失爱女的情况下,得到抚慰。公司在通过此次事件后,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人文关怀员工。连日的付出,平息了一场纷争,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园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启示】

适当调解负面情绪

合法寻求解决方式

“该起案例给了我们很多反思,例如,“员工在公司外死亡,公司如何赔偿?”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司法所陆骏骅认为,针对员工死亡如何赔偿的问题,首先要了解公司对员工有无过错责任。如果遇到员工在公司自杀或意外死亡的事件,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有过错则有责任,反之则无责任。应该先向警方报案,待警方调查员工的死亡性质,如果确是自杀,就看自杀事件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出于个人原因而与公司无关的,公司无需赔偿,但出于道义上的考虑,应该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支付一笔慰问金。这种情况一般无法认定工伤。如果该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因公司处理不当导致自杀的,公司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里,压力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了,但是,如果持续的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而没有合适的解压途径,表现为“过劳死”、轻生等,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这就需要职场中的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缓解压力,找朋友倾诉,找一项能够自我愉悦的活动等等,当然作为职场中的管理层也需要对公司员工进行沟通、理解,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情况发生。

不论是否由于公司某些高管方面的不当言辞或者处理事件的不当行为,员工都不应该产生轻生的念头,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是对父母的不孝敬。逝者已逝,对于依旧在职场的我们应该尊重生命,适当调解负面情绪,寻找适合自己的解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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