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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别墅“甩”中介 被判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5-01-15 23:49:03

中介提供了房源,而买主却为了节省服务费,事后私下与房主联系,将中介撂在一边。中介为此将姚先生诉至法院。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姚某支付原告中介费及违约金共计15000余元。

2013年7月份,原、被告签订《存量房信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购房信息;被告购房成功后支付购房款总额1%的服务费给原告;被告未经原告签订交易合同或转让此信息,属严重违约行为,需支付2%的服务费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5套房源给被告,被告看中某套别墅后,私下与产权人王某联系,并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得知后,多次找被告要信息服务费及违约金均被拒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违约金高出部分及重复计算部分不予采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原告服务费12600元;违约金2520元。 (六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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