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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研人员可离岗创业最多6年 原单位保留人事

发布时间:2017-02-08 20:55:19

金羊网讯 记者罗仕报道:2月8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广东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最多6年。据悉,《意见》将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离岗创业期限3年为一期

《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对于离岗创业,《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结果由原单位确定,一般应定为合格等次,纪律或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创业离岗期满返岗后,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或按原岗位等级一次性超聘后再逐步消化。离岗期限未满提前返岗的,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

此外,《意见》表示,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据创新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原单位继续缴社保、公积金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如何处理?《意见》表示,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签订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离岗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离岗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

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焦点问答:

也可在岗创业或兼职获取报酬

问:除了离岗创业,还能在岗创业或兼职吗?

答: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

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单位与科研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问:兼职可以领取薪酬吗?

答:担任单位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但不得在企业兼职。

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

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可以兼薪。

问:单位领导能否也在岗或离岗创业?

答:担任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在岗或离岗创业期间应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聘用后再逐步消化。在岗创业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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