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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8万棵杭芍被铲 服务社:草太高未见杭芍

发布时间:2015-01-23 16:56:06

三年前,段某栽种了28000棵杭芍,但由于疏于管理,地里长满了杂草。去年7月份,段某到林地里一看,一棵杭芍都没有了。段某找到了当地的服务社,原来是护林工在除草的同时将杭芍全部铲掉了,理由是:“草太高,杭芍看不见。”段某一怒之下将服务社告到了崇明法院。

2011年11月30日,中草药种植户段某租用崇明某服务社工业林地25亩,在林木之间空隙处种植28000余棵杭芍。双方协议约定:租地时间3年,且乙方(段某)在承包期间应做好田间和道路四周杂草的清理工作,保持田貌整洁。

段某在崇明无固定居所。种植杭芍后,他定期从安徽老家回崇明给杭芍地除草打药。然而,2014年7月,他回来除草打药时发现,林地上草没有了,连种的28000余棵杭芍也被用剪草机铲了个精光。他马上联系服务社,询问为何他的杭芍被铲光了。“草太高,护林工按林地要求铲掉了。”面对服务社的回复,段某质疑称铲草为什么要把杭芍也全部铲掉。服务社解释:“草长得太高,护林工看不出中草药。”

段某要求赔偿遭拒后,一怒之下起诉至崇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服务社赔偿相应损失约20万元。

庭审中,服务社辩称,原告疏于林地管理,有违双方种植协议中“保持田貌整洁”的约定。“除草时只是铲掉了杭芍的地上枝叶,此时其地下茎块部分还具有使用价值,但原告却没有及时挖出减少损失”。服务社认为,原告对扩大损失部分应承担责任。

崇明法院认为,服务社工作人员擅自剪除杭芍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段某在杭芍被剪除后,应及时采取挖取等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但未采取,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故判决被告服务社赔偿原告段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3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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