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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款20万元该不该由儿子还?来看看法院怎么

发布时间:2017-03-26 16: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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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常用的借条,如果写法不规范后果很严重——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仅在借条签名,但未表明任何身份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介绍,2014年6月16日,被告秦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某借款20万元。赵某当天即向秦某转账支付了20万元借款。秦某随即向赵某出具借条一张,秦某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另一被告张某在借条落款日期下,签署了“妻子张某”并捺手印。张某签名下另签署有“儿子”字样,旁边也有手印一个。

原告赵某称,借条上的“儿子”,是秦某儿子即被告小秦签的,旁边手印也是小秦按的。借款后,秦某只支付了一年利息,后来3名被告未偿还过借款。赵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3名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小秦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从查明事实上看,即使借条上“儿子”及旁边手印是小秦签名并捺印,但他只是在落款日期下面签名捺印,并未表明是“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不能推定其是“借款人”或“保证人”。所以,小秦最多仅仅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判决其承担偿还责任。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发生频繁,随意性大,普通老百姓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应当认真审查借款相关要素是否齐备,格式是否正确,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甚至使债权落空。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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