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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七旬老人从拦车杆下路过摔成八级伤

发布时间:2017-03-28 23:36:07

亚心网讯 ( 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李云砚)在出小区时未选择人行通道,而是跟在车辆后方准备从拦车杆下通行,由于没能注意到自动落下的拦车杆,当杆子从自己脸前落下时,71岁的林女士被吓得摔倒在地,也因此受伤。后经诊断林女士的伤情为八级伤残。事后,林女士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

3月28日,记者从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此次事故由林女士付主要责任,酌情判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林女士各项损失费共计3万余元。

2015年,林女士前往位于老满城街盛世嘉园小区拜访朋友,结束后,她准备从该小区的北门出去乘坐公交车。走至大门口时,林女士看到前方一辆轿车正从拦车杆下驶出,于是,她跟在轿车后面也准备从拦车杆下通行。

此时,由于林女士只顾着低头走路,并未注意到脸前突然落下了拦车杆,林女士当即被吓的摔到地上。因髋骨疼痛,无法站立,林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林女士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是你们的拦车杆把我给砸伤的,现在你们要负责。”事后,林女士多次找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索赔,但都遭到拒绝,为此,她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4月,乌市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物业公司一方说,“我们小区所使用的是一体化道闸,根本就不需要人工手动操作,是全自动化的高科技产品,设有触发式的地感线圈,可防止砸车、砸人,特别安全,根本就不可能砸伤林女士。”

而事发当天正在岗亭内上班的保安也证明说,林女士是因为车杆从她脸前落下才摔倒的,而且当林女士从杆下过时,他制止的同时林女士也刚巧摔倒。

物业公司认为,在林女士通过车杆时,管理人员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林女士非要从机动车道走且车杆并没有直接接触林女士,所以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法庭经过调查认定:林女士是因车杆从其脸前下落才摔倒,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制止林女士的通行方式与林女士摔倒在同一时间,车杆下落与林女士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所负责的大门口车辆及行人的通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林女士紧跟机动车闯栏杆通行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却未能及时制止,对于林女士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林女士在未能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不走行人通道,选择危险的通行方式,导致其本人受伤,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她应付主要责任。因此,对于林女士的各项损失,法院酌情判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乌市沙区法院经一审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林女士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3月28日,记者也再次来到事发小区的北侧大门,记者看到,在进出车辆的两旁都设有专门的行人通道,且在右侧出车口的位置还贴有“请走人行通道”的提示。

当天值班的收费员告诉记者,由于他才来上班不久,对于之前的事情不太清楚,但在他上班期间未曾发生行人从拦车杆下通过的事情,“如果有我也会及时制止,毕竟这样很危险。”

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提醒市民,出入各小区及带有自动起落车杆的场所,一定要走行人通道,切莫为省事选择行车通道,如若发生意外自己还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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