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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注水猪肉事件5人获刑 含国家公务人员

发布时间:2015-02-14 10:34:33

2月13日上午,兴化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兴化市屯军畜禽有限公司生猪注水事件判决情况,史某、杨某、戴某三名国家公务人员犯滥用职权罪,李大、李二(化名)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5月6日,兴化市屯军畜禽有限公司生猪注水事件被媒体曝光,其中暴露出的各种乱象让人触目惊心:检疫合格印章随意加盖、多次被举报却一直没查到,导致大量注水猪肉流向市场。

兴化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媒体曝光的兴化市屯军公司一直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以及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资质,也不能派驻检疫员。但是,大营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史某仍然安排检疫人员戴某进行驻场屠宰检疫,并在2014年3月增派大营畜牧兽医站兽医杨某到屯军公司进行驻场检疫。戴某、杨某不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又存在将检疫合格印章交给工人自行使用等违规操作,导致大量注水猪肉流向市场。

法院还在审理时查明,屯军公司负责人李大和李二,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一直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2010年5月22日和2014年3月24日,兴化市生猪办两次发文要求屯军公司自行关闭,但被告人李大一直未予关闭。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6日,屯军公司共计屠宰销售出猪肉47576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余元。

2014年12月18日,兴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杨某、戴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2015年1月22日,兴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大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处李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没收其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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