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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保条例6月起施行 坝坝舞噪声扰民或罚五百

发布时间:2017-04-03 23:53:36

作为全民健身活动之一的坝坝舞,从兴起至今始终有着不小的争议,音乐太响让不少人不堪其扰却又无可奈何。29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就对广场、公园、居民区等地的噪音扰民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的可处二百至五百元的罚款。此外,该条例也对排污权、排污许可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向广场居民区高分贝说NO 坝坝舞扰民警告不改或罚500

在昨(29)日闭幕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对于这一将于今年6月起施行的条例,噪声扰民部分的管理办法,是不少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之一。

条例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规定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且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哪些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对此条例也做出了详细说明,指出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以及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造成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而在条例的罚则部分,还规定了噪声扰民行为由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噪声扰民的则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今年6月起,在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着高分贝音响跳坝坝舞之类的行为,不仅会违法,而且还有可能面临500元的处罚。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表示,噪声扰民和噪声污染是两个概念,噪声污染需要环保部门通过监测后才能确定,而噪声扰民不需要通过监测来确定,因此对于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更多地是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由公安机关实施管理,不需要由环保部门事先出具监测报告。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实行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除了噪音扰民方面的管理规定,新条例还在排污权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属于重大制度设计。法制工委召开了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专题论证会,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认为,相关规定有法律和政策的支撑,符合环保工作改革的方向,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排污权上市交易,以经济手段刺激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节能减排,有利于促进环保工作,且重庆自2009年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效果明显。

此外,在排污费方面,黎藜则表示,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因此最后出台的条例不再有关于排污费的规定,但在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前,重庆将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继续征收排污费。

体现严格监管重在预防理念 条例提高污染环境违法成本

环境问题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对于新出台的环保条例,黎藜介绍,主要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亮点之一是建立一系列制度,体现了更严格的监管和重在预防的理念。”黎藜说,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制,确立了督查制度、考核制度、约谈制度、生态环境损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制度,还确立了环境准入制度。“从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实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建立和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方面,控制和预防可能引起环境事故、增加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生活活动,体现了防患于未然、源头治理的管控思路。”

黎藜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结合环保工作实际作出了委托执法的规定,同时针对不同污染源设置了相应的防治规范,强化了治理措施。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从提高处罚幅度、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建立排污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双罚制等方面也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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