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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新规 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

发布时间:2017-04-03 23:53:36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纪委监督执纪如何避免任性?近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市纪委印发《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办法》,规范监督执纪流程,将靶向对准监督执纪各环节中存在的廉洁风险点,把纪委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实施办法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框架体系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对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着力突出重点,妥善处理难点,注重实践性与操作性相结合,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固化,强调务实管用。

实施办法紧扣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盯住人”“看住事”“管住权”,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增加问题线索集中排查处置情况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等环节;严格内部审批制度,要求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环节,需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防止权力任性;严格监督管理,细化临时党支部建设、借调人员使用管理等内容,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

实施办法还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具体化,对谈话函询适用情形、审批报告、抽查核实等作出详细规定,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比如,明确谈话应当告知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谈话函询人进行谈心谈话。立案审查环节对被审查人忏悔和反思材料作出具体要求,处分执行环节要求开展回访教育,规定立案审查、审理起止时限,这些为落实“四种形态”提供了制度保障。

与实施办法同步印发的还有工作流程图和文书式样两个附件,将监督执纪细化为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发现及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及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六张“流程图”,确保一目了然,简单易行。(记者 何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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