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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乘摩托艇溺亡父母提告 家属获赔80万

发布时间:2015-02-18 08:45:45
女子晓琳与朋友孙某在位于河北的海滨浴场骑摩托艇时不幸溺亡。事发后,其父母将浴场管理方和孙某等四被告告上法庭,索赔107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认定晓琳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其家属获赔共计80万余元。

家属索赔107万元

去年5月3日,晓琳与孙某等一行十多人到被告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河北乐亭县浅水湾浴场旅游。当日中午,孙某骑着摩托艇载着晓琳在浴场海域游玩时翻船,致晓琳落海身亡,孙某则被附近经过的渔船救起。

孙某事后回忆,因晓琳说没坐过摩托艇,他就租了一辆带着她出海,向海里开了150米左右转弯时,摩托艇突然翻了,两人都掉进海里,晓琳不会游泳,就拽着孙某的救生衣。但孙某很快便没有力气,将救生衣脱下给了晓琳,让她趴在上面等他,自己想游到岸边去叫人。过了很久,孙某才被路过的渔船救起,但晓琳已沉入海底。

晓琳父母后起诉称,一帆公司没有为摩托艇旅游项目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救援措施,也未配备安全保障人员。事发时,完全依靠孙某和晓琳自救。孙某没有尽到谨慎的驾驶义务,造成翻船落海;一帆公司作为海滨浴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一帆公司、唐山海港假日快艇有限公司、快艇的所有人王某以及孙某,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107余万元。

三被告否认应担责

一帆旅游公司认为,公司在事发时只负责日常旅游接待和日常百货的零售,快艇服务并非公司提供,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孙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知道晓琳不会游泳,仍然带她出海,在晓琳落水后未履行救助义务,故应对晓琳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假日快艇公司表示,涉案的快艇已卖给王某,故该事故与其无关。而王某则称,他根本没有对外出租,当时该摩托艇停放在岸边维修,钥匙没有拔下。孙某二人擅自骑走,其行为属于盗开。

孙某则称,不知道晓琳不会游泳,同时认为一帆公司收取了门票,如果未经营,他和晓琳根本无法乘坐摩托艇,故公司应承担责任。

死者自担10%过错

法院认为,结合涉案摩托艇的型号、重量和所需操作等情况,王某的辩解不合常理,王某未对摩托艇尽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假日快艇公司将摩托艇售予王某后仍存放在该公司租赁处,公司对该摩托艇仍应尽到管理义务。一帆公司在浴场的简介中也明确介绍了摩托艇旅游项目,因此应对该旅游项目相关人员予以管理,一帆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孙某本身并不具备驾驶资质,且未经培训,在摩托艇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后亦未对死者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明知孙某不具备资质仍乘坐摩托艇,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因此确定假日快艇公司与王某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承担20%的责任,晓琳自身承担10%的过错责任,故一审判决假日快艇公司、王某共同赔偿80万余元,其中孙某赔偿原告17万余元。后一帆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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