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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的年龄限制

发布时间:2017-04-10 14:35:38

深圳的大门将向世界各地的人才敞得更开。今后,深圳拟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的年龄限制,即使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户,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办入户。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今天在本报A14版全文刊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取消两项人才工作行政许可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已成为社会共识。此次条例的制定,旨在通过立法破除制约创新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条例(草案)》突破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目前人才工作领域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是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

以减少行政许可对机构设立和行业发展的限制,建立由市场、社会认可促进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机制。

二是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力资源服务在人才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取消行政许可,可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办理程序,从而加快促进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直接入户

在入户和申请居住证方面,高层次人才将不设门槛。《条例(草案)》规定,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据介绍,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比,此项规定作出两方面改变:第一,取消了本市现有规定关于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和申办居住证年龄方面的限制。根据现行规定,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要符合相关年龄条件,如果不入户深圳,则年满60周岁即无法办理本市居住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是对已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办理入户和申领居住证,个人在进行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仍要符合相关认定条件中的年龄要求。

第二,改变了目前高层次人才配偶入户需要以高层次人才本人入户为前提的规定。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户,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办入户。

科研人员在我市离岗创业可暂保留原职务

如何打破“单位壁垒”,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条例(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财政资助项目科研人员也可共享成果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应由单位规定或者由单位和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科研人员相对于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单位规定的方式,科研人员将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条例(草案)》要求,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以更好地保护和激励科研人员。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政府,这一定程度打击了科研人员积极性。为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设立“人才日”和“人才伯乐奖”

为了形成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氛围,倡导尊重人才、尊重创新,《条例(草案)》规定设立深圳市人才日。关于人才日的具体日期,《条例(草案)》暂未明确。市法制办建议选择一个有纪念意义的日期,例如《条例》施行的日期,或者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的日期等。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应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引进和培养时间限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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