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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乘空中索道被摔伤 母亲不在场承担六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5-02-28 13:55:49
带孩子去儿童游乐园玩耍,却临时去买东西。这位母亲走后,孩子在乘坐索道时摔了下来,造成手臂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虽然这位母亲当时委托朋友照看孩子,但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判令其承担六成责任,而游乐园的经营者需要承担另外四成责任,即赔偿受伤孩子4万余元。

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王女士带着自己的孩子小成来到津南区某超市,让孩子在这里的“贝趣堡儿童游乐园”玩耍。和他们一起去的还有高女士和她的女儿。来到游乐园后,王女士给儿子购买了游戏币,让儿子先玩游戏,而她自己去买东西了。临走时,她让高女士帮着照看孩子。母亲走后,小成乘坐了空中索道。就在他开心地乘坐空中索道时,由于索道速度不均匀,导致其未抓住把手,从索道上摔落到下面的台阶上。这一下伤得很重,致其右手臂等处骨折。

王女士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现场,在别人的帮助下将孩子送到了医院。经鉴定,小成的右肱骨外踝也骨折了,而后医生为他做了手术。后来,经鉴定,小成的右上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小成一方未能就赔偿金额与游乐园的经营者达成协议,因此其家长以孩子的名义将经营者起诉至法院。

游乐园的经营者武某辩称,本案属于意外事故,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人身权,小成的损伤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发生的。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对小成的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是警示,告知小成及其监护人,孩子进入游戏场所需要有人陪同。二是提供保护措施。原告的受伤是因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且小成本身具有过错,所以小成的监护人应当对小成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贝趣堡本身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地垫上采取了必要的保护,但此次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设施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瑕疵,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是未成年人,刚满7岁,没有完全的辨别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需要在玩耍时锻炼其各种能力。作为家长或监护人应当陪同并告知注意事项和如何玩耍,如何避免和其他小朋友发生冲突,因此家长或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原告也不会受伤或如此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本案监护人存在一定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以40%为宜。原告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60%的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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