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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看房遇车祸构成五级伤残 组织者判赔41万元

发布时间:2015-03-20 16:48:51
坐大巴去山东看房,路遇车祸构成五级伤残。本市法院审理后判决,活动的组织者赔偿41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乳山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于2007年4月9日签订《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乳山公司委托天津某公司在天津地区销售乳山公司在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的部分房产,乳山公司负责正式购房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收取。授权范围:房屋销售、广告宣传、组织客户实地考察等。授权期限从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张女士获得“银滩看房三日行”的信息后,向天津某公司交纳58元费用,乘该公司指派的大客车前往乳山公司开发建设的“银泰海景花园”看房。在当日22时46分,司机驾驶汽车在河北省盐山县205线超车时,与一辆汽车相撞。相撞后,大客车侧翻横滑,造成车上包括张女士在内26人死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河北省盐山医院治疗一天,后回津继续治疗,实际住院55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颌面部严重裂伤,左侧颧弓、眼眶骨折,鼻骨骨折,面部异物等。经鉴定,其面部瘢痕已构成五级伤残,双睑畸形已构成九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不再要求双方司机等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乳山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认定该两公司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天津某公司在乳山公司的授权范围、期限内组织张女士等前往乳山公司开发建设的“银泰海景花园”看房,是在实施代理行为,在对外关系上,因该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乳山公司承担。天津某公司作为乳山公司的代理人,并非看房合同的当事人,在对外关系上不承担责任,张女士依据合同关系要求天津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合法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令被告乳山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41万余元。乳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乳山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约定,乳山公司负责房屋销售、购房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收取,广告宣传,组织客户实地考察等,天津某公司组织张女士等异地看房,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乳山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乳山公司与看房人张女士之间成立异地看房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在异地看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乳山公司负有将看房人平安运送到目的地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上述义务与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的将旅客平安运送到目的地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相同。张女士在异地看房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乳山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一中院驳回了乳山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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