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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郎溪四名村官私分土地补偿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2 16:55:01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贪污案,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四名村官经过商议,共同私分、侵吞土地补偿款九万余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五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均为郎溪县某镇某某社区(原某某村)干部,周某某为社区原党总支书记,杨某某为社区原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主任,马某某为社区原居委会副主任、会计,陈某某为社区原支委。2010年至2013年间,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在协助郎溪县某镇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私分征地补偿款。周某某、杨某某贪污数额为99900元,马某某、陈某某贪污数额为9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在协助政府管理、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私分征地补偿款,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案发后,四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交了全部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郎溪县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处周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马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在上诉期限内,以一审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为由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城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考虑到周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马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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