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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山场 宣城泾县六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07 21:59:3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根据刑法应当判处刑罚,但是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受贿行为是否也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答案是肯定的。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卫某等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0年5月,被告人卫某、王某等六人在未经村民同意、泾川镇人民政府批准,便以两村民组的名义,以5万元的价格向泾县某房地产开发商转让集体山场50年经营权,后该5万元用于两村民组“村组通”水泥路建设。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另行支付9万元作为六被告人的“劳务”费汇至被告人卫某的个人账户,六人予以私分。2014年7月事发后,六被告人中五人先后投案自首,一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分别所收赃款1.5万元退至泾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身为村民组的组长、村民代表,在村民组的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退出赃款、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判决如上。(宣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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