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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村民盗掘古墓葬 一审获刑15年罚款10万

发布时间:2015-04-23 19:43:30
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于该市的盗掘古墓葬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赵兴社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赵兴社,男,52岁,1962年6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马王镇大原村。

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赵兴社与其弟师联兴(另案处理)在马王镇大原村东七街2号师联兴家中挖树根时,发现树下土质松软,二人判断应该是墓葬,遂开始挖掘。从当日中午12时至22时,被告人赵兴社伙同师联兴先挖出盗洞,后在4米深的墓坑内用灰铲盗掘出铜鼎2件,铜爵杯2件,铜觚1件,铜卣1件,铜簋1件,铜尊1件共8件文物。后被告人赵兴社及师联兴联系买家,欲将所盗文物倒卖,因价格问题未果。

据了解,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大原村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沣镐遗址内。

2014年8月6日,警方在被告人赵兴社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8件被盗文物。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8件被盗青铜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4件,国家三级文物4件。

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对被盗古墓葬现场勘查,依据墓葬所在位置、墓葬形制及收缴的青铜器判断,该墓葬时代应为商末周初,并位于沣镐遗址保护区内,出土的青铜器颇具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法庭认为,赵兴社明知其所居住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大原村位于沣镐遗址保护范围内,仍对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并欲对盗取的八件青铜器倒卖未果,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最终,法院宣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兴社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赵兴社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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