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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遛狗未拴狗链 宠物犬遭私家车碾压致死

发布时间:2015-05-28 20:03:41

周阿姨带着自家中华田园犬在小区散步,不想爱犬失控被私家车碾压致死。悲痛万分的周阿姨将司机小朱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近万元。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阿姨因在遛狗时未拴狗链,其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酌情判决司机小朱赔偿3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

未拴狗链,宠物犬遭碾压致死

2014年7月的一天,周阿姨带着自家的中华田园犬来到普陀区金沙江路某小区散步。在进入小区后,周阿姨将原本拴着的狗链解下,让爱犬自由活动。正巧此时,司机小朱驾驶着私家车经过,碾压到了急速横穿通道的宠物犬,周阿姨随即报警并将受伤的爱犬送至宠物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了三天后,宠物犬的病情并无任何好转,焦急万分的周阿姨将爱犬接回家中护理,并请了一位老中医上门敷药,却仍未能保住爱犬的性命。

伤心不已的周阿姨要求小朱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费用近万元,这让小朱感到难以接受:自己在小区内正常行驶,是周阿姨未拴狗链导致小狗突然蹿出,自己才无法预判及避让,而且,事后周阿姨又送医治疗、又请中医上门敷药,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双方相持不下中,周阿姨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认定,主人的过失系主因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阿姨作为宠物犬的主人,在遛狗时未拴狗链,以致宠物犬在失控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周阿姨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及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司机小朱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应做到减速慢行并注意安全,现由于其未确保安全致事故发生,其过失系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周阿姨治疗宠物犬所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范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所列明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周阿姨所有的宠物犬来源、价格、受伤部位及程度、治疗的合理性后,酌定该项费用为2000元;由于事发后,周阿姨在将爱犬送医救治过程中确实产生相应交通费,结合就诊时间、次数等情况,考虑到周阿姨与小朱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该项费用系间接损失,由小朱负责赔偿。至于周阿姨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法院则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饲养宠物应尽谨慎管理之责

主审本案的吴大成法官指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但当事人对于己方权利的行使亦应当慎重。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这既是出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需要,也为了方便养犬人更好地管理宠物,确保宠物安全。就本案而言,周阿姨作为宠物犬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带犬进入交通情况复杂的小区,应当束以犬链并置于自己可控范围内,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周阿姨放任宠物犬自由活动,未尽到谨慎管理的责任,以致宠物犬被车辆碾压致死,其失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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