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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合同两年退租 租房出租方各自上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6-03 16:43:04

7年合同两年退租 租房出租方各自上诉被驳回

刚从大学毕业的杨某怀着满腔热情,租了房子,准备开个饭店大干一番,却没想到饭店刚开张没多久,就出现房屋漏水的情况。加之冷淡的生意也让杨某觉得房屋租金过高。因为多种原因,杨某拖欠了好几十万元的房租而被出租方告上法庭,之后,杨某向法院提起反诉,又将出租方告上了法院。近日,闵行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生意惨淡归罪于房屋漏水

7年合同结果两年就退租

2010年11月30日,杨某与出租方上海LS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承租LS公司位于本市莲花南路的两套房屋,租赁期限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合同生效后,LS公司依约向杨某交付了房屋,杨某向出租方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并入场进行装修,装修工程包含杨某自行排设的地沟。

2011年6月,杨某报二楼包房墙面渗水,出租方接报后安排维修。杨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出租方致函,要求减免租金。出租方考虑到二楼渗水对杨某经营有一定影响,于是将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的月租金调整为3万元计付。

2012年5月,杨某发现一楼有渗水情况,要求出租方予以维修。经出租方派员检查判断,该处渗水是杨某装修时铺设的地沟内渗水,与出租方无关。

截止2012年9月9日,杨某累计拖欠出租方租金66.8万余元。期间,出租方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

2013年2月26日,出租方LS公司向闵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向其支付租金124.4万余元,同时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13年3月13日,杨某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2年7月30日解除,并要求LS公司立即协助他办理完毕各项退租手续,完成房屋交接、物品搬迁事宜,同时还要求LS公司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13万余元,并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6万余元,支付赔偿金60万元。

拖欠租金的理由难以成立

法院判决平衡当事人利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LS公司与杨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于法不悖,合同成立后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出租方交付的房屋存在屋顶及墙面渗水等瑕疵,但该瑕疵只是局部和暂时的,而且经报修后进行了修复。至于地下积水,经过司法鉴定认为是承租人杨某厨房排水槽防水处理不当所致,所以,该瑕疵不能成为承租人杨某完全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但可以视为承租人杨某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属于事出有因。

闵行法院注意到,承租人杨某在给出租方的函中称,承租场所一平方公里范围内存在5个餐饮商圈,而且所租房屋所处的商业街人气不足,周边商务楼太少,以致营业业绩不佳,房租偏高,处于严重亏损,难以维持店铺营运。应该讲,承租人所称的情况,是造成他支付租金困难的真正原因。不过,这种情况属于投资风险的范畴,不能成为杨某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

关于LS公司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考虑到杨某承租的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法院将杨某没有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视为事出有因,所以对LS公司的这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杨某应付租金的比例问题,根据承租房屋的瑕疵情况以及之前双方相互致函达成的约定,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院认为,杨某应向LS公司支付租金约81.8万元。

此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10月16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这项行为可视为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合同。

杨某关于部分租金未付的辩称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信;但关于应支付租金的时间段及比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经过审理,闵行区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向LS公司支付租金81.8万余元,驳回LS 公司其余诉讼请求,LS公司于杨某付清上述债务后30日内返还其租赁保证金13.3万余元,驳回杨某其余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LS公司和杨某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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