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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女子放火烧自家房 依然负刑责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5-09-30 22:02:47

中新网台州9月30日电 付某与婆婆发生争执,不顾他人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故意放火烧毁自家房屋。经司法鉴定确诊,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行为能力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也应承担刑事责任。9月29日,付某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付某今年32岁,四川人,十多年前嫁到黄岩区头陀镇,育有一子,丈夫周某长年在外地种西瓜,付某跟婆婆张婆住在一起。周某嫌付某平时不干活,而且花钱大手大脚,就把自己每月挣来的家用交给母亲管理。

今年年初,付某经常跟张婆发生争吵,张婆索性带着孙子住到了同村的兄弟家,偶而回家打理杂事。

今年5月22日上午,张婆像往常一样回家给饲养的鸭子喂食。看到灶边的柴木堆积得太多,劝付某小心着火。付某听后不开心,回应了几句,接着开口向张婆要钱,张婆说自己没钱,拒绝了她。付某很生气,就跟张婆争吵,并用木板砸她,张婆知道付某脾气不好,一看不妙赶紧逃离。

付某独自越想越生气,拿了个打火机来到自家后门,将挂在屋外的稻草点燃,感觉还不解恨,又穿过房子将前门的稻草点燃。之后,付某就在房内来回走动。

稻草被多处点燃,火势迅速蔓延,附近村民看到后立即报警。

此场大火导致付某自家的房屋烧毁(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16900元)、邻居周甲家窗框及玻璃烧坏、邻居周乙家中堆放的毛竹部分烧坏。

经司法鉴定,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不全缓解状态。对本案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故意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付某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处于不全缓解状态,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要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付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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