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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同居十年打11万“感情欠条” 分手后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5-11-27 15:55:47

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同居近10年且育有一女,然而,分手之后,西安市户县的一对“夫妻”却因为一张同居期间的“欠条”闹上法庭,女方要求男方归还欠条中约定的11万欠款。经过近两年的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徐某从事收废品业务达20年。2007年7月起,他与程某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8月双方生了一个女儿。同居期间,徐某在外收废品,程某在家照顾孩子及整理、出售回收废品。2011年10月起,两人为家庭事务经常吵架,为缓解矛盾,徐某给程某出具一张11万元欠条。此后,双方仍同居生活在一起,同年12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程某带走家庭部分生活用品离开了家。2012年8月,双方就孩子抚养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由徐某抚养,抚养费由徐某自愿承担。分手后,程某持徐某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归还借款11万元。

案件审理中,徐某坚称他并未实际借女方的钱,自己做废品生意已经20年了,废品生意是小买卖,行业内从来就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钱的问题。这11万元是女方以出走为要挟,他被迫打的“感情欠条”,并提供了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作证,证人均证明当日见到两人吵架,女方要求徐某出具11万元欠条的经过。

户县法院认为,程某持徐某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徐某对欠条的形式要件无异议,在出具欠条时,双方仍在同居期间,此时互相用钱、拿钱出具欠条不符合常理,且证人证言能证明徐某打欠条系程某索要的,故应认定双方间并没有形成事实借款关系,该欠条应属于双方“分手费”范畴,该行为属于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为无效合同,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后,程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户县法院主审法官提醒说,同居期间所打的欠条是否应该返还,主要看是否存在借贷行为。在该案中,11万元属于“分手费”范畴,并无实际借贷行为,徐某最终胜诉,但长达两年的诉讼还是费时费神。因此,出具借条的行为不是儿戏,作为成年人要注意自已的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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