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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赞助”买房 出资款不当然认定为赠与

发布时间:2021-03-05 22:11:23

信网3月5日讯2021年是《民法典》实施元年,青岛中院整理了《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关系”规定的八个新变化为公众讲解。青岛法院将持续开展“法官五进”活动,深入机关、社区、乡村、企业、军营等,开展民法典和优良家风宣讲,积极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民法典》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民法典》施行深刻改变。家庭始终是人们最温馨的港湾,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与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之一,《民法典》的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守护婚姻,理性离婚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避免冲动离婚。但设置离婚冷静期并不等于限制离婚自由,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同时,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不受此限,有家暴、虐待等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维护合法权益。

婚姻不是儿戏,离婚没有真假

《民法典》新增“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该条明确了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撤销的权利。同时,尽管《民法典》肯定了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婚后父母“赞助”买房,出资款不当然认定为赠与

子女成年后,父母对子女并没有法定资助义务,若子女婚后仍需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也不为法律支持。《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后,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时,最好由父母、子女及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父母出资系赠与还是借款。如是赠与,尚需明确约定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如是借款,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避免一方“被负债”

《民法典》明确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出借尤其是大额出借款项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即使发生纠纷,债权人也可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债,提高追回的可能性。

“全职太太”离婚有权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删除了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须有约定财产制的前提条件,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修改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无论夫妻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也无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是妻抑或是夫,离婚时都可以得到家务劳动补偿的救济。

隐瞒婚前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至未婚状态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最大程度尊重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至未婚状态,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不会被一刀切的认定为无效。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这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体现了民法典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同时,根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后,已经设立公证遗嘱的人,如果需要变更或撤销所立的公证遗嘱,可不必再特意前往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的程序,而是重新设立新的其他形式遗嘱就可以达到变更遗嘱的目的。

侄、甥也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此次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继承人范围的变化,而是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即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才有被继承人的侄、甥代位继承的可能。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信网记者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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