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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儿和父亲短线交易 青农商行监事被证监局警示

发布时间:2022-11-16 19:57:40

信网11月16日讯 11月15日,青岛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孙从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孙从程作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农商行”)监事,其女儿孙宜甲于2022年4月14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0股,于2022年6月27日买入青农商行股票2000股;父亲孙思平于2022年9月6日卖出青农商行股票160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对此,青岛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孙从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11月30日前向青岛证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根据东方财富网数据显示,4月14日收盘价为3.49元每股,6月27日收盘价为3.22元每股,9月6日收盘价为3.09元每股。(信网记者)

因女儿和父亲短线交易 青农商行监事被证监局警示

 (来源:青岛证监局)

青农商行近期股价(来源:东方财富网)

青农商行近期股价(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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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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